税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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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和查账技巧——往来账

录入:bflykj  www.bflykj.com   2015/10/29  人气:0

    企业的往来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经营性(购销)往来账,另一种是其他往来账。经营性(购销)往来是指企业对外经营(购销)业务引起的债权债务,是通过“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和“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科目核算的。除此以外的其他往来账由于不属于对外经营业务或者企业内部的非经营性债权债务,是通过“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对经营性债权债务结算账户披露金额不允许以相互抵消后余额列报,即在《资产负债表》中使用经营性往来账的双重性科目必须以重分类方式列报,各账户的债权债务之间不得互为抵消,真实地反映债权债务实际情况。而其他往来账的双重性科目则可以余额来列报,这因为这些科目主要是非经营性或者内部之间的往来,不属于企业真正的债权债务,不符合经济民商法上债权债务构成要件。即其他往来账的债权债务相互抵消企业本身是有权处置转移豁免的,而经营性债权债务相互抵消则需要对方同意才能行使处置转移豁免的。
     企业正常往来账的核算内容应是体现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的多少,是不应该存在税收问题的,那为什么说企业往来账中有税收问题呢? 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企业《资产负债表》往来账户中表现的税收问题
    由于《资产负债表》列报的特殊规定,往来账户反映的数据与会计科目总帐(明细)余额性质是不同的。因此从税务稽查的角度,则:
      1、“应收账款”直接反映企业发生经营性业务中已开具发票而没有收到款项金额。则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有虚开发票虚构业务的嫌疑。
      2、“预收账款”直接反映企业发生经营性业务中未开具发票而已经收到款项金额。则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有不按时开具发票延迟纳税的嫌疑。
      3、“应付账款”直接反映企业经营性业务中对方已开具发票而没有支付款项金额。一般本企业无涉税的嫌疑(仅协查是否有不申报滞留发票或者对方虚开发票行为)。
      4、“预付账款”直接反映企业经营性业务中对方未开具发票而已经支付款项金额。一般本企业无涉税的嫌疑(仅协查对方有无不按时开具发票延迟纳税行为)。
      5、“其他应收款”直接反映企业发生非经营性义务中已经支付与收取款项的差额。则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有转移企业利润且不缴纳个税的嫌疑。
      6、“其他应付款”直接反映企业发生非经营性义务中已经收取与支付款项的差额。则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有分解收入且不按时纳税的嫌疑。
 二、企业往来账中具体存在的税收问题
  (一)增值税
    在企业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业务,企业出售货物,产品已经发出,货款也已经收到,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出现贷方余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企业没有开出销项发票。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已经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二是已经收取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可以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确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建造超过12个月的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按照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企业正确的账务处理应该是这样的,企业在收取货款时将发票开出,根据发票金额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在收取货款的当期就应该正确核算该项业务的应纳增值税额。因为我国的税收核算方式主要是以票控税,只要企业开出销货发票,就要确认销售收入,计算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同时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尽管税法中已经对纳税义务时间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发票在企业手中,开不开发票,何时开发票企业都能够自行灵活掌握,这就涉及到企业纳不纳税,何时纳税的问题。有些企业由于资金不足交不起税,就从发票上做文章故意拖延开具发票的时间,甚至有的为了躲避税收对一些销售业务根本不开发票,销售货款长期挂在往来账中。甚至有的销售业务通过现金结算的,货款不存入银行账户而是作为账外资金管理。这样的事件并不罕见,很多行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这些的问题,它不仅仅只会影响到增值税的正确核算和征收,同样影响了不同税种的税收工作。例如,消费税、资源税和城建税等等。
    (二)营业税
    现行税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即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提供应税劳务或销售转让不动产等应税行为,二是已经收取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可以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确定: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纳税时间为其转移的当天。
  (4)发生自建行为的,纳税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时。
    因此企业在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或者租赁业中无论何时收取应税行为的款项,都必须及时缴纳营业税。但是一些企业将收取以上提供应税行为的款项时,常常在会计上做其他往来账处理,来延迟或者逃避缴纳营业税,例如: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这样其他应付款会出现大量的发生额。税务机关以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相关合同,来判断该款项实质上属于分解应税收入行为。仍然可以调整作应税预收款来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我国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等。各种征收方式与企业的会计核算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企业的发票管理是税收工作的重点。因为多种税种的税基都是发票上的销售金额,它也是税务部门查补税额的主要依据。
    发票是企业收付款缴纳税款的凭证,不仅仅是核查本企业的纳税依据,也是监查企业经济业务交易环节相关方的纳税依据及上下流转环节计税基础连续性的税收记录。
    如果在一个经济业务交易环节没有取得(开具)发票,对本企业可能没有损失,但是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可能就是双重的税款流失——这是以票控税的核心内容。
    企业常发生这样的业务,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给某些经营者,取得的是现金收入,购买方不要发票。账务处理是这样的:
    借:库存现金
      贷: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体现贷方余额。实际上该项应收账就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该笔业务正确的账务处理是应该根据发票,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从而核算产品销售利润。如果企业不开出销项发票,产品收入就不会在账面体现,增值税就会漏交,相应的利润也不能够体现,企业所得税就不会被正确计算。另外企业的现金核算也是非常灵活的,类似的业务记入往来账中的金额是否真实,或者销项发票虽已开出,但是发票金额是否是如实开具,或者根本就不将该笔现金收入记入财务账中,现实中上述现象是不能排除的,这一切都将影响到企业收入和利润的核算,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四)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具有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的特点。这就要求纳税人要有较高的自觉纳税的法制观念。因为印花税是一种小税,往往不容易引起重视,所以企业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也是五花八门。
就拿常见的购销合同来说。企业订购生产用原材料(金额省略),支付货款时,企业做如下的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再看,企业购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未付,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贷:预付账款
    这样的业务在企业中是常见的,而且这样的账务处理似乎也没有什么,实际上这里面就潜在着印花税的问题。那就是这样的购销业务到底有没有合同?按税法规定,企业应按购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而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基础是购销合同金额。但是许多企业认为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就不用缴纳印花税,通常是按业务的性质,根据自制凭证和发票入账。企业购销多少,货款收支又是多少,这一切都由企业自己掌握和处理。即使企业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金额与实际金额也由企业自己掌握。所以企业在计算和申报应纳印花税额的时候,留有余地根据自身觉悟来计算,这样就会出现少申报或不申报印花税的现象。即使企业按规定正常申报并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又有什么根据判断其税额的正确性呢?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就应该熟悉购销经营性往来账原理,运用会计科目账户核算原理来正确确认印花税的计税基础。
  (五)个人所得税
    企业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把应该支付暂时又没钱支付的费用记入“其他应付款”和“应付职工薪酬”账上。就拿“销售费用”来说,许多企业为了鼓励销售,保持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关系,不同程度的发生一定数量的销售佣金(业务提成)。有的企业由于资金紧张,这种费用有时不能及时兑现,就将费用记入“其他应付款”中体现欠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记入“其他应付款”中的金额是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在企业付出该笔费用的时候,根据账面金额全额支付,这样个人所得税无形之中就被漏掉了。因为各企业的销售政策五花八门,所以企业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随意性。为了避免缴纳高税率税款,有的企业还将这样的业务挂在“应付职工薪酬”账上以工资奖金的形式发放。税务机关应该注意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中有没有包含职工合理的工资薪金之外的费用?其中有多少是应该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费用?
   (六)房产税
   企业的发生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常常采用发包方式进行,一般企业在支付过程进度款,做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包的在建工程,除工程开始之前支付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工程垫付款)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外,企业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应该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原因是企业发包是一项在企业名义下委托建造不可逆转的工程,不属于销售交易行为,只是企业资产形式上从流动资产改变为非流动资产。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没有流通环节。
    现行房产税相关政策规定: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为准,不以投入使用(达到预计状态)或者办理产权的时间为准。即以房屋和土地等资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为纳税时点的。也就是说将“在建工程”核算的挂在预付账款科目中情形,也就是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企业应该及时缴纳房产税。
    有时企业工程款项已经提前投入使用,但是以未结算为借口常常推迟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当“在建工程”金额无明显变化时,应该考虑企业是否在故意推迟转入固定资产时间而延迟缴纳房产税。
  三、企业往来账中税收问题的管理措施
  为了加强企业债权债务的信息披露,由于会计准则规定对经营性债权债务结算账户披露金额不允许相互抵消性余额列报,这样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往来账户总账余额和资产负债表列报的金额比较分析,定期对企业往来账户债权债务进行核实。
  熟悉企业会计核算原理,会计科目账户核算范围和规律,来判断企业经济业务的性质。极其经济业务实际发生的合理性和相关性。
    提高对发票管理的认识,加强涉及发票的业务在往来账核算的管理工作,重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使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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