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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事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3 ) 35 号令,决定在全国开展企、事业人力资源管理等级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从业者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及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合格者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报名人员: 各企、事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报名条件:
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以上。
取得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
具备高中、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七年以上。 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取得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是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
具备学士学位(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
具备硕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
具有博士学位,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 8 年以上。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0 年以上。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工作 3 年以上;
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
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
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 9 年以上。
报名要求: 报名时交三张 2 寸黑白照片,单位证明、身份证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联系电话: 010-82671607 010-62555338
报名地址:
海淀区中关村大街9号中关村邮电南楼六层607室
(海龙大厦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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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海淀区中关村大街9号中关村邮电南楼六层607室
(海龙大厦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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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咨询:010-82671607 010-62555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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